第04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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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位上猝死 属“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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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岗位上猝死 属“因公死亡”

  职工在岗位上猝死,是否属“因公死亡”引发争执。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终审判决岗位猝死属“因公死亡”,死者家属获赔4.8万元。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此案是辽宁省首例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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