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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逃生时丧命 按“第三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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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乘客跳车逃生时丧命 按“第三者”赔

  货车遇下坡转弯路段突然失控,赵一勇为了逃生跳出车外,不幸却被仰翻的货车压住当场死亡。该货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却以赵一勇是“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昨日记者获悉,邛崃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赵一勇已在车下,应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8万元。

  跳车逃生遇惨祸

  赵一勇在大邑县晋原镇七里村一养猪场工作,今年7月8日1时许,赵一勇乘坐李树杰驾驶的货车回邛崃。车行至一个下坡右转弯路段时,刹车突然失灵,货车不听使唤驶出道外。为了逃生,李树杰和赵一勇先后从驾驶室跳出车外。不幸的是,当赵一勇摔在地上后,货车也随即仰翻压在他身上并致其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树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一勇不承担责任。

  由于发生车祸时,该货车车主王杰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赵一勇的家人告上法庭,向王杰及保险公司索赔各类损失12万余元。

  保险公司拒赔

  王杰对此并无异议,同意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事发时赵一勇本来就坐在货车驾驶室内,其身份应属于“车上人员”。按保险合同规定,赵一勇并不是货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并且赵一勇是应当预料在高速行驶车辆中跳车会造成的后果,其死亡是故意跳车造成的,也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赵一勇事发前乘坐在货车上,应属“车上人员”,但这一身份也只是临时性的。赵一勇在车辆失控时跳车,并非故意追求死亡,而是为了紧急避险逃生。赵一勇死亡时,已经在货车之下,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其身份也随之转变为了“第三者”,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一勇家属11.8万余元,王杰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

  (文中人物系化名)邛法 记者 田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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