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成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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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上撞死人 肇事公交司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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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斑马线上撞死人 肇事公交司机被刑拘

  本报讯(记者 刘文藻 摄影 李杨 昨晚10时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对你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昨晚,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四分局事故大队副大队长李飞,对前晚在成温立交桥下斑马线上撞死行人的公交车司机李毅,宣读了处罚决定。在斑马线上撞死行人事故,交警判定由公交车司机李毅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刑事拘留。

  前晚20时22分左右,肇事司机李毅驾驶车牌号为川A38667的69路公交车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环路成温立交桥下二环路清江中路交叉路口在信号灯为绿灯信号时右转,遇到死者刘某某骑自行车从麦德龙超市沿斑马线骑往对面浣花宾馆,在距离清江中路与二环路西二段十字路口的交叉处西北角不到一米的时候,两车发生碰撞,刘某某倒地被碾压,当场死亡。

  李飞表示,公交车所经路线是固定的,驾驶员应该对车辆经过的路段路口及道路标志相当熟悉,在进入相关路段时就要按规定行驶,等到事情发生时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是不应该的。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从事故情况分析,肇事司机措施不力、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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